(2014)台临商初字第2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与李来弟、李叔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李来弟,李叔雷,徐正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临商初字第287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负责人:陈康明。委托代理人:王加荣。委托代理人:潘炳灼。被告:李来弟。被告:李叔雷。被告:徐正通。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为与被告李来弟、李叔雷、徐正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9元,减半收取1704.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迎春人民陪审员 王招玲人民陪审员 丁必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李爱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