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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洮执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卢淑芬与赵恩林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淑芬,赵恩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洮执字第941号申请执行人卢淑芬,证件号码×××。被执行人赵恩林,地址白城市。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卢淑芬申请赵恩林人格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白洮林民初字第290号法院生效裁判,现因被执行人赵恩林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白洮执字第9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