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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二初字第00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红江与安徽宇航派蒙防辐射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江,安徽宇航派蒙防辐射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0978号原告:张红江,男,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张光山,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宇航派蒙防辐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潘智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广,安徽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鹏,安徽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江诉被告安徽宇航派蒙防辐射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汤本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彭丹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