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恢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杨彩遐与刘武利案件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彩遐,刘武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恢字第00065号申请执行人杨彩遐,女,1969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武利,男,1967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2010)户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刘武利给付2011年6月30日前5000元及2011年12月30日前6244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刘武利已履行完法律不文书确定的义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户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付 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