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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恢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杨彩遐与刘武利案件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彩遐,刘武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恢字第00065号申请执行人杨彩遐,女,1969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武利,男,1967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2010)户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刘武利给付2011年6月30日前5000元及2011年12月30日前6244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刘武利已履行完法律不文书确定的义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户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付 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