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民保字第0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贾梦琳、周雨琳与何家宏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梦琳,周雨琳,何家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民保字第00027-1号申请人贾梦琳,学生。法定代理人贾安利,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系申请人贾梦琳父亲。申请人周雨琳,学生。法定代理人周万兵,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何家宏。申请人贾梦琳、周雨琳与被申请人何家宏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鄂钟祥民保字第00027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何家宏所有的鄂HBW2**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现因被申请人何家宏提供了3万元现金的反担保,要求解除对其所有的鄂HBW2**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何家宏所有的鄂HBW2**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扣押。二、对何家宏在银行的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龚 兵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