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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苏荣惠与王民乐、大连百年商城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荣惠,王民乐,大连百年商城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841号原告苏荣惠,住本溪市。委托代理人牧玉龙,辽宁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民乐,住大连市。被告大连百年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王志方,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荣惠与被告王民乐、大连百年商城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荣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0元,退回原告80元。审判员  付雯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