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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韩执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韩城市光大融资担保公司与薛龙蛟、陕西华龙瑞健养殖公司担保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城市光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华龙瑞犍养殖有限公司,薛龙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韩执字第00096号申请执行人韩城市光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党宗贤。被执行人陕西华龙瑞犍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龙蛟。被执行人薛龙蛟,男,生于1968年12月4日,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3)韩民初字第002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城市光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陕西华龙瑞犍养殖有限公司、薛龙蛟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人韩城市光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中因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3)韩民初字第0029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薛龙蛟在金融部门的存款4000予以划拨,并兑付申请执行人韩城市光大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现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韩民初字第002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涛审判员 车小江审判员 王锁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薛小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