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临调确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陶性奏、陶廷佐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性奏,陶廷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临调确字第27号申请人陶性奏。申请人陶廷佐。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陶性奏与申请人陶廷佐之间的所有权确认纠纷要求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叶茜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陶性奏与申请人陶廷佐之间的所有权确认纠纷,于2015年5月29日经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坐落于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城隍头村马家山弄59号,三间房子中间一间面积30平方米的房子其中后半间10平方米归陶廷佐所有,该面积由陶廷佐自行向新城管委会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指挥部办理相关手续;二、申请人陶廷佐愿意补偿陶性奏人民币23000元;三、上述两款项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不得再就本次纠纷提任何主张,本次纠纷就此调解终结。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叶 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郑涵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