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赤法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殷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赤法刑初字第100号公诉机关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某某,男,199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第二看守所。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以赤检公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殷某某(绰号“阿猪”)伙同殷某华(绰号“阿娇”,在逃)、殷某(绰号“无肚德”,在逃)驾驶摩托车来到湛江市赤坎区滨湖公园停车场。殷某某等人经过“踩点”,确认四周无人后,盗走一辆停放在滨湖公园停车场内的红色南鹰牌电动车(车牌号码湛超13598),并将该电动车藏匿于湛江市赤坎区啤酒厂对面的小树林内。随后殷某某等人再次返回滨湖公园停车场欲再寻找目标实施盗窃。约20时许,当殷某某等人在滨湖公园停车场内准备盗窃一辆黑色绿源牌电动车(车牌号码湛江超E47X)时,被被害人钟某、蔡某宁发现并追赶,殷某某等人逃跑。在逃跑约500米后,殷某某被钟某、蔡某宁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该案侦破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的红色南鹰牌电动车。经鉴定,涉案的南鹰牌电动车价格为1840元,绿源牌电动车价格为312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的陈述、通话清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明。被告人殷某某亦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4960元,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杨跃进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电动车两辆价值共49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好,且涉案的电动车已被追缴,未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的后果,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殷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殷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6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勤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何俊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