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中法民申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罗伟与深圳市华尊投资策划顾问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申字第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罗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崔立忠,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深圳市华尊投资策划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溶健。再审申请人罗伟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尊投资策划顾问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沙民初字第8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罗伟申请再审称:一、其律师未到庭是因为传票填写时间错误,而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收到的开庭传票时间是“3月9日”,传票发票时间空白。2014年12月3日9时45分,其律师崔立忠接到法院电话,才知开庭时间为12月3日9时30分,这是法院工作人员的失误。二、一审法官承认12月3日的庭审,法院未启动开庭程序,主办法官徐瑞亦未到庭主持庭审,其既未敲法槌宣布开庭,亦未敲法槌宣布闭庭,其庭后作出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裁定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因此,请求再审撤销一审裁定,恢复案件的审理。本院认为,一审以罗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裁定案件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范围,因此,罗伟的再审申请,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罗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丘庆均审 判 员  黄爱斌代理审判员  唐林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