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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法执字第1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蒋怀钱与秦冲、蒋月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怀钱,秦冲,蒋月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法执字第167-2号申请执行人蒋怀钱。被执行人秦冲。被执行人蒋月生。本院在执行蒋怀钱申请执行秦冲、蒋月生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穷尽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秦冲、蒋月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提出请求解除被执行人的扣押车辆,由被执行人自行处理该车辆并定期履行判决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全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全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判决义务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该案件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需要再继续进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继续进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文审判员 卢志平审判员 胡秧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蒋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