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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3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史×与郝×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郝×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3268号原告史×,女,1988年11月1日出生。被告郝×,女,52岁,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与被告郝×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告史×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史×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若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