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3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史×与郝×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郝×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3268号原告史×,女,1988年11月1日出生。被告郝×,女,52岁,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与被告郝×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告史×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史×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若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