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执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284号申请执行人:闫某某,男,生于1983年4月15日。被执行人:赵某某,女,生于1990年3月5日。赵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3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向被执行人赵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赵某某在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案件执行款6000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某自动支付申请执行人闫某某案件执行款6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3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白涛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