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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铁中商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汾阳市恒祥实业有限公司与山西太铁联合物流有限公司、山西文峰焦化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汾阳市恒祥实业有限公司,山西太铁联合物流有限公司,山西文峰焦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铁中商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汾阳市恒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杏花镇安上村。法定代表人杨忠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大瑞,山西宏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婧,山西宏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太铁联合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228号。法定代表人李晓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祁涛,山西太铁联合物流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曹伟,山西太铁联合物流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部长。原审被告山西文峰焦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田瑞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大瑞,山西宏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婧,山西宏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汾阳市恒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太铁联合物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西文峰焦化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铁路运输法院(2014)太铁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晋立民终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吕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裁定,撤销太原铁路运输法院(2014)太铁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将二案合并由本院作一审审理,上诉人汾阳市恒祥实业有限公司据此裁定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审判决已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本案二审无需继续审理,上诉人汾阳市恒祥实业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汾阳市恒祥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三万零八百元(已交纳)退还上诉人汾阳市恒祥实业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荣育宏审判员  郭文清审判员  杨 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何晓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