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润少民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易某与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润少民初字第00084号原告易某,军官证编号:装字第23050724号。委托代理人张玺鹃,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某。原告易某与被告梅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玺鹃、被告梅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不牢,被告从婚前开始就一直欺骗原告,包括工作、学历、身体等方面,原、被告双方无法过正常的夫妻生活,双方婚后已经没有感情,从2012年3月开始双方已正式分居三年多,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诉并不属实,我们之间并不存在欺骗。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一段时期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的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易某要求与被告梅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易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代理审判员 陈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姚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