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郎行非审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郎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宫尚民、吕玉琴计划生育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郎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宫尚民,吕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郎行非审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郎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吉原北路。法定代表人徐德宝,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宫尚民,男,汉族,1975年2月26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郎溪县。被执行人吕玉琴,女,汉族,1978年9月17日出生,居民,住址同上。上列申请执行人因两被执行人不履行郎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郎计生征决字(2014)392号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所作出的郎计生征决字(2014)39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该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郎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郎计生征决字(2014)39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红兵代理审判员 李大财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覃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