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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执字第2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伟明与被执行人苏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伟明,苏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267-3号申请执行人黄伟明,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黄任贵,男,1932年6月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李玉梅,女,1941年7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苏鹏,男,汉族,1988年12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黄伟明与被执行人苏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的(2014)惠博法民三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2014)惠中法民四终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2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945943.14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并负担本案受理费25000元、执行费11959元。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执行款账户缴纳了951505元(含受理费39546元、执行费11959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本院领取900000元后,放弃本案其他债权,本案作执行完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惠博法执字第267号案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苏鹏所有的粤LUX8**号雷克萨斯J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三、解除对被执行人苏鹏在博罗农商行园洲支行账户上的工资收人60000元(每月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春华审 判 员  肖志明代理审判员  黄 珊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