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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吴景芝与褚国军、吴景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景芝,褚国军,吴景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689号申请执行人吴景芝,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褚国军,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吴景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吴景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褚国军、吴景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4)外民三初字第1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景芝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景芝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褚国军、吴景敏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褚国军、吴景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6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吴景芝如发现被执行人褚国军、吴景敏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冬审 判 员  吴凤敏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孟昭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