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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城法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黄贤进、黄贤贺与黄振雄土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城法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黄贤进,男,196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汕尾市城区人。申请执行人:黄贤贺,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汕尾市城区人。被执行人:黄振雄,男,51岁,汉族,汕尾市城区人。关于黄贤进、黄贤贺与黄振雄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汕市区法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被执行人黄振雄止侵占申请执行人黄贤进、黄贤贺所有的位于东涌镇东涌市场东侧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汕国用(2008)第000***号],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搬离申请执行人上述土地使用权范围。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案件尚在审查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城法执字第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洪涛审判员  黄燕平审判员  柳应达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钱小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