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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徐跃彬与何光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跃彬,何光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138号原告:徐跃彬,男,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黄霖,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110353607。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被告:何光言,男,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农。委托代理人:何林志,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010361418。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跃彬诉被告何光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跃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跃彬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跃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徐跃彬负担。审 判 长  李登宇审 判 员  程呈友人民陪审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胡崇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