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开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谭于尤与松日电气有限公司、姚泽田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于尤,松日电气有限公司,姚泽田,戴恤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开民初字第4-1号原告:谭于尤。委托代理人:王鹏善,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松日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兰妹。委托代理人:王瑞君,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泽田。被告:戴恤清。原告谭于尤与被告松日电气有限公司、姚泽田、戴恤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谭于尤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于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谭于尤负担。审 判 长 陈庆云人民陪审员 陈进波人民陪审员 吴渊颖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梅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