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民初字第1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开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开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1879号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凌锋,董事长。被告张开祎。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开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小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钟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