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少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代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少民初字第518号原告代某,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罗某某,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代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离婚纠纷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某负担。审判员 钟永全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