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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少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代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少民初字第518号原告代某,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罗某某,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代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离婚纠纷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某负担。审判员  钟永全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