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商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于福红与被告绥芬河市东北亚国际地下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商初字第402号原告于福红,女,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丁胜,男,汉族,无职业。被告绥芬河市东北亚国际地下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未开庭,其他事项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福红与被告绥芬河市东北亚国际地下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原告提供的被告无法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经查询,原告起诉的被告不存在。原告起诉被告不明确,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福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怡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