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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286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甘某某,女,1976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9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甘某某支付曹某某3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甘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曹某某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97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张明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