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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倪新昌与倪新利、倪新铨、倪雪云、倪雪梅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新昌,倪新利,倪新铨,倪雪云,倪雪梅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初字第654号原告倪新昌。委托代理人陈兴琼。被告倪新利。被告倪新铨。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邹发寿、黄清枝,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雪云。被告倪雪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新昌与被告倪新利、倪新铨、倪雪云、倪雪梅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倪新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新昌撤诉。案件受理费16144元,减半收取8072元,由原告倪新昌负担。审判员  丁建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蔡雄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