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倪新昌与倪新利、倪新铨、倪雪云、倪雪梅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新昌,倪新利,倪新铨,倪雪云,倪雪梅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初字第654号原告倪新昌。委托代理人陈兴琼。被告倪新利。被告倪新铨。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邹发寿、黄清枝,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雪云。被告倪雪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新昌与被告倪新利、倪新铨、倪雪云、倪雪梅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倪新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新昌撤诉。案件受理费16144元,减半收取8072元,由原告倪新昌负担。审判员 丁建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蔡雄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