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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1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1789号原告:王某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被告:王某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汝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