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闫其城与闫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其城,闫勇,闫宗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1416号原告闫其城,男,1939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邱清波,济南金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勇,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被告闫宗金,男,193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机床二厂退休职工,济南市。被答郭桂清,女,193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机床二厂退休职工,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其城与被告闫勇、闫宗金、郭桂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其城申请司法救助,本院准许其缓交诉讼费两个月,原告闫其城在缓交期限到期后,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董 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冉珍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