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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闫其城与闫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其城,闫勇,闫宗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1416号原告闫其城,男,1939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邱清波,济南金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勇,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被告闫宗金,男,193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机床二厂退休职工,济南市。被答郭桂清,女,193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机床二厂退休职工,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其城与被告闫勇、闫宗金、郭桂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其城申请司法救助,本院准许其缓交诉讼费两个月,原告闫其城在缓交期限到期后,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董 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冉珍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