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吴民诉保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4
案件名称
江苏景泰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州徐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景泰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徐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吴民诉保字第0008号申请人江苏景泰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徐海东路777号。法定代表人郭现强,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徐州徐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大吴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梁开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江苏景泰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徐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景泰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徐州徐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价值4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景泰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因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徐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价值45万元的财产;二、查封郭现强位于徐州市食品城南苏商御景湾20#-1-301担保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审 判 长 贺夫建代理审判员 赵 丹人民陪审员 王 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杜成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