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执字第000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XX与陈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陈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00089-1号申请执行人王XX,XX年2月23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王XX,王XX之父,XX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华容县护城乡XX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被执行人陈XX,XX年11月7日出生,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岳中民三终字第3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陈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X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张新鹏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谢毅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