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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波、张文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民初字第382号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英贤,该社理事长。被告:杨波。被告:张文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波、张文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长王玉杰审判员肖艳芳审判员王学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谢俊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