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徐建峰与荀志杰民间借贷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峰,荀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630号申请执行人徐建峰,男,汉族,住址略。被执行人荀志杰,男,汉族,住址略。徐建峰与荀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初字第232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荀志杰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山支行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牧 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陆广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