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二初字第003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与江苏正一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江苏正一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二初字第00312-1号原告: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杨余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正一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京玄武。法定代表人:祈镇涛,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受理原告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正一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人民币6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江苏正一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6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江苏正一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贺雁飞审判员 程是珍审判员 俞乃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耿韵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