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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彭某甲与彭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甲,彭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216号原告彭某甲。委托代理人卓向东,平江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某乙。原告彭某甲诉被告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彭某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苏建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起诉要求离婚,平江县人民法院(2009)湘平法民初字第01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得到改善,2010年,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平江县人民法院(2010)湘平法民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再次判决不准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随后开始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共同之女彭晓娟,××××年××月××日,原、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被告在广东打工时发生工伤事故,造成视力××,经原、被告共同争取,用工单位补偿被告10万余元,原告经手用该款清偿前期债务,并回家兴建楼房一栋。2006年,原告外出务工,双方逐渐疏远,2009年,原告以感情不和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2009)湘平法民初字第01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2010年,原告再次起诉离婚,本院(2010)湘平法民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再次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及嫁妆,因被告未到庭,未能查明双方债务情况。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婚姻登记证明,本院(2009)湘平法民初字第01616号民事判决书、(2010)湘平法民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本院两次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仍未得到改善,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予以准许。另原告提出因生活困难要求被告补偿2万元的经济帮助金,被告自身身体××,生活更加困难,原告要求的经济补偿金的要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工伤补偿已由原告经手,用于偿还前期债务与建筑了共同房屋,现被告因身体××造成的生活困难情况已无法通过赔偿金弥补,故此,本院认为原告应给予被告适当的经济补偿,以弥补被告因身体××造成的生活困难,本院酌情认定为5,000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彭某甲与被告彭某乙离婚。二、原、被告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三、由原告彭某甲给予被告经济补偿金5000元。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苏建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虎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