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芳与姜兰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芳,姜兰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李芳,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姜兰荣,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李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兰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0)外民一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芳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芳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姜兰荣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姜兰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7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芳如发现被执行人姜兰荣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冬审 判 员 吴凤敏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孟昭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