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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高正伟,高家才等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其他申诉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高家才,高正伟,陈辉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1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高家才,×××××××××××××××××××××××××××××××××××××××××××××××××××××××××××××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高正伟,××××××××××××××××××××××××××××××××××××××××××××××××××××××××××××××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陈辉碧,××××××××××××××××××××××××××××××××××××××××××××××××××××××××××××高家才、高正伟、陈伟辉不服本院(2014)渝高法行终字第0013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家才、高正伟、陈伟辉申请再审称:一、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11)154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岸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简称《批复》)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二、《批复》是重庆市人民政府依职权作出的行政批准行为,其内容侵害了起诉人的利益,是可诉的行政行为;三、并非行政机关所有的内部行政行为都不可诉;四、该《批复》在程序及实体上均违法。本院认为:《批复》是重庆市人民政府针对南岸区人民政府请示作出的批复,属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内部行政行为,故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征收土地批复属于省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作出的终局裁决决定,涉及终局裁决决定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征收土地批复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高家才、高正伟、陈伟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家才、高正伟、陈伟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邬继荣代理审判员  罗华国代理审判员  刘佳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