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黑民二初字第00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黑山县某管理处与林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山县某管理处,林某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民二初字第00908号原告黑山县某管理处,住所地黑山县。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处主任。被告林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黑山县。原告黑山县某管理处与被告林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山县龙湾水库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黑山县龙湾水库管理处负担。审判员  刘雪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安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