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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执恢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唐柳先、佘焰等与曾广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柳先,佘焰,曾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执恢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唐柳先。申请执行人佘焰。被执行人曾广伟。本院在执行唐柳先、佘焰申请执行曾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17日,依法委托广西臻利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曾广伟所有的位于柳江县拉堡镇建都综合区建都市场54、56号(产权证号:柳江房权证江政字第××号,建筑面积63.9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8.51平方米)的房屋。2015年4月9日,柳州市柳北区雀儿山路2区7栋1单元101号居民黄柳易(身份证号:××)以156000元的最高价竞得,拍卖所得款项分配如下:一、支付水电费、评估费(3403元)后余款152597元;二、支付诉讼费、执行费共计27053元后余款125544元;三、支付农行借款38902.19元(利息计至2015年6月24日,抵押权利价值52000元)余款86641.81元。四、支付唐柳先、佘焰借款86641.81(抵押权利价值100000元,唐柳先、佘焰享有优先受偿债权100000元),已无可分配款项。五、各债权分配比率为零。由于被执行人曾广伟目前下落不明,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江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贵军审 判 员  韦慰宰代理审判员  宋成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覃晓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