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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什邡执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潘某某犯盗窃罪一案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163-2号移送机关:什邡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潘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蓥华山路北段。本院移送执行潘某某罚金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什邡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什邡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潘某某现在广元监狱服刑,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人民币52.7元已退赔受害人刘怀福、陈刚,此外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什邡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 俊 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欧阳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