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于先红与莫千付、赵武松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于先红,被执行人:莫千付,被执行人:赵武松,被执行人:李继友,本院在执行于先红申请执行赵武松、李继友、莫千付关于劳务合同一案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赵武松、李继友、莫千付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资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鑫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书记员 侯进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