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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池民一终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黄光义起诉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光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池民一终字第0031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黄光义,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上诉人黄光义不服东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07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在法定期间提出合同无效之诉,实属无奈,是对(2012)东民一初字第01331号民事判决及(2013)池民一终字第00194民事判决的弥补和纠错。东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0733号民事裁定以上诉人与合同无直接利害关系为由,不予受理,上诉人认为本人与合同不仅仅有诉的利益,而且利害攸关,意义重大。为有效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撤销(2015)东民一初字第00733号民事裁定,指令东至县人民法院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在(2012)东民一初字第01331号民事案件中,黄光义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要求确认余俊生与计源泉签订的《承包开发合同》为无效合同,东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第三人黄光义的诉讼请求”,该案经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黄光义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属重复起诉,一审法院不予受理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江龙伟审判员  胡少斌审判员  张 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程泽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