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法民初字第07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渝与北京科曼维斯凯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渝,北京科曼维斯凯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7937号原告张渝,女,汉族,1980年10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新民村188号附3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1419801013552X。被告北京科曼维斯凯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17-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6140199-2。法定代表人袁冰,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渝与被告北京科曼维斯凯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渝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渝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 判 长  邓 成人民陪审员  王小保人民陪审员  王昌碧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梁芯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