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前执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有军申请执行李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王有军,李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前执字第724号申请人执行王有军,男,43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李永强,男,41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王有军申请执行李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乌前民初字第22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有军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永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永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收入365000元及利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永强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茹志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董艺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