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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胡美娟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崇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胡崇林,无业,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委托代理人胡美娟,青岛市李沧区服装十一厂退休职工。本院审理的申请人胡崇林要求宣告陈莉失踪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判员  陈密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于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