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胡美娟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崇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胡崇林,无业,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委托代理人胡美娟,青岛市李沧区服装十一厂退休职工。本院审理的申请人胡崇林要求宣告陈莉失踪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判员 陈密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于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