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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民二初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刘李程、谢玲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刘李程,谢玲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二初字第0020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李富强。被告:刘李程,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谢玲琳,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刘李程、谢玲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李程、谢玲琳现居住地不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周蕾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