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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杨斌与张俊杰,曹珍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张XX,曹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16号原告杨X,身份证住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被告张XX,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曹XX,身份证住址: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与被告张XX、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X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00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0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肖旭耀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冯星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