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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通民初字第6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杨东进与北京太和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进,北京太和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通民初字第6166号原告杨东进,男,1977年6月29日出生。被告北京太和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新建村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74075554-0。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东进与被告太和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东进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东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东进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杨东进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