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何明权、文乾峰与湖北江都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雷德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权,文乾峰,湖北江都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雷德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636号原告何明权。原告文乾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黄敏,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江都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吴家山台商投资区惠墩农场。法定代表人江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雷德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明权、文乾峰与被告湖北江都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雷德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明权、文乾峰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明权、文乾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明权、文乾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45元,减半收取3422.50元,由原告何明权、文乾峰负担。审判员 尚峻松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仲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