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昭化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罗金堂诉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心玉、俞永春、张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金堂,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心玉,俞永春,张健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昭化民初字第463号原告罗金堂,男,生于1966年5月,汉族,广元市人,住广元市利州区。被告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袁安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谷永忠,广元分公司负责人。被告常心玉,男,生于1969年7月,汉族,广元市昭化区人,住广元市利州区。被告俞永春,男,生于1964年1月,汉族,广元市昭化区人,住广元市昭化区。被告张健,男,生于1972年2月,汉族,广元市昭化区人,住广元市利州区。本案在审理原告罗金堂诉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心玉、俞永春、张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遗漏重要证据需另行起诉为由,自愿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金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经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杨 韬审 判 员 何仕永人民陪审员 朱玉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朱梅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