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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3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布淑文与赵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布淑文,赵凤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3025号原告布淑文,女,195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新惠镇。委托代理人刘晶晶,女,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址同上。被告赵凤霞,女,195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敖汉旗。原告布淑文诉被告赵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布淑文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布淑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布淑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亚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孟庆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