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3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布淑文与赵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布淑文,赵凤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3025号原告布淑文,女,195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新惠镇。委托代理人刘晶晶,女,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址同上。被告赵凤霞,女,195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敖汉旗。原告布淑文诉被告赵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布淑文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布淑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布淑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亚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孟庆丰 来源:百度搜索“”